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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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21日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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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宁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经共同协商,联合会签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意见》。《意见》旨在形成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合力,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诚信有序。
《意见》对虚假诉讼的概念、案件类型、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途径及各部门的审查处理方法予以细化和明确,同时探索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检察院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公安局;司法局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或者人员有参与虚假诉讼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局、检察院移送线索。
二是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要积极构建信息互通平台,实现虚假诉讼信息共享,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警和研判。各成员单位指定职能部门的一名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相互间日常联络工作;对移送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受理机关要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移送机关。
三是建立联合查处机制。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要加强对虚假诉讼防范和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受理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要依法依职权运用调查、侦查、起诉、抗诉等多种手段,相互配合做好查处工作;检察院、公安局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员等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向司法局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联合宣传机制。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依法诉讼和诚信诉讼的宣传、虚假诉讼责任的告知,做好虚假诉讼的预警和防控,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和抵制虚假诉讼行为的意识。